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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保民与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民,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178号原告:李保民,男,1977年5月11出生,汉族,磁县人。被告:贺江,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人。原告李保民与被告贺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保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保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保民负担。审判长  白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