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牛顺海、贺艳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顺海,贺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牛顺海,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被执行人:贺艳芬,女,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执行牛顺海与贺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牛顺海申请撤回对(2016)冀0424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424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越兴审 判 员 师 甲人民陪审员 王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