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北品慧品冠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白墙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品慧品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白墙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59号原告湖北品慧品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40495X3,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港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被告东莞市白墙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FJH5J,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万江墟社区万高路1号大合谷文化产业园3栋3层C1409号。法定代表人钱芳芳。原告湖北品慧品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白墙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品慧品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品慧品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品慧品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建江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人民陪审员 严清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