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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5909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909号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6807W,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朱宪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34591J,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华联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季丙元。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