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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北浠水县中正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浠水县中正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057号原告湖北浠水县中正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彩宏,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楠,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本县,原告湖北浠水县中正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浠水县中正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浠水县中正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0元,由原告湖北浠水县中正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 吴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