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姚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姚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962号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号上海城会所。负责人:夏雨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浩平,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诉被告姚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如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