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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雪冬与任惠军、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冬,任惠军,李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331号原告:李雪冬,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玉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忠,玉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惠军,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李永清,男,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下落不明。原告李雪冬与被告任慧军、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李雪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冬以被告李永清出现后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雪冬撤诉。审 判 长  吕万平审 判 员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应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