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雪冬与任惠军、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冬,任惠军,李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331号原告:李雪冬,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玉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忠,玉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惠军,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李永清,男,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下落不明。原告李雪冬与被告任慧军、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李雪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冬以被告李永清出现后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雪冬撤诉。审 判 长 吕万平审 判 员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应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