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182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48年9月4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王安然,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和解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