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袁锦威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袁锦威,袁秀清,袁从国,张乃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牛滩镇。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玲,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婷,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锦威,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秀清,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上诉人袁秀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锦威,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从国,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乃勇,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袁锦威、袁秀清、袁从国以及被上诉人张乃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冼子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