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亚东与被告西安红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东,西安红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051号原告何亚东,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红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汉神购物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803688Q。法定代表人董方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亚东与被告西安红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亚东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亚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106元,下余110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