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5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重庆红辉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搏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红辉模具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市搏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750号之一原告:重庆红辉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6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97204U。法定代表人:冯桂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劲,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搏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农创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585245Q。法定代表人:高仲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于翔,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红辉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搏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红辉模具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红辉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