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028马有国与府建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有国,府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028号申请执行人马有国,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府建明,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马有国与府建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6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府建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有国货款415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19元。2016年9月29日,权利人马有国以府建明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191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梁天成书 记 员 金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