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郝贵荣、杨珍英、杨改林、高伟、李外喜、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郝贵荣,杨珍英,高伟,李外喜,白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571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三道沟镇三道沟村。负责人:陈兴旺,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郝贵荣,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杨珍英,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高伟,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外喜,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白玉,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郝贵荣、杨珍英、杨改林、高伟、李外喜、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