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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伟群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群,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727号原告:黄伟群,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培军,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黄伟群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黄伟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伟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