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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宇与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297号原告:高宇,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43号103室。法定代表人:于新宇。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309号。法定代表人:庞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宇诉被告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高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