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510东升综合培训学校与陈吉阳、李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升综合培训学校,陈吉阳,李海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510号原告:东升综合培训学校,住所地盱眙县金鹏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郑新华,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阳,男,49岁,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被告:李海军,男,5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东升综合培训学校与被告陈吉阳、李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东升综合培训学校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升综合培训学��以直接向城管局申请拆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升综合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升综合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