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文家元、谭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家元,谭平,吴忠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026号申请人:文家元,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松滋市。被申请人:谭平,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松滋市。被申请人:吴忠艳,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文家元与被告谭平、吴忠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家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平、吴忠艳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文家元以其所有的鄂D×××××日产骊威小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平、吴忠艳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00元,由被申请人谭平、吴忠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