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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有苏夫与马奴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有苏夫,马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马有苏夫,男,生于1962年4月20日,东乡族,农民,文盲,住东乡县关卜乡叶家村三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62********。被执行人马奴海,男,生于1976年8月30日,东乡族,农民,文盲,住东乡县关卜乡叶家村五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有苏夫与被执行人马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马有苏夫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生峰审判员  牟尚文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