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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月钦、吴美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月钦,吴美兰,义乌市宏润制衣厂,丁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月钦,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吴美兰,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义乌市宏润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广口村。法定代表人丁剑。被执行人丁剑,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月钦、吴美兰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宏润制衣厂、丁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宏润制衣厂、丁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