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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亚联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市亚联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008号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老翔黄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049898U。法定代表人:顾志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承建,男,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桃,上海源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亚联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城港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4838973Q。法定代表人:官新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亚联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