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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彭扬与刘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扬,刘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彭扬,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刘建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5日,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彭扬与刘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622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8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884139.4元。执行中,本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刘建成名下的资产正在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后本院将此案委托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刘建成名下的资产已被处置完毕,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詹金波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