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周文常、王治明、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红草畜牧兽药大药堂有限公司、王���芬、郑统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周文常,王治明,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红草畜牧兽药大药堂有限公司,王素芬,郑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原沱江支行)。住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榕树巷8号1栋1层负责人:许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文常,女,1969年7月25��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王治明,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392号。法定代表人:夏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红草畜牧兽药大药堂有限公司。住所:资中县重龙镇北门外两路口。法定代表人:郑统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素芬,女,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郑统彬,男,1961年1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江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