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弟林与温州市瓯海梧田黄伟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弟林,温州市瓯海梧田黄伟机械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2803号原告:贺弟林,男,1980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黄伟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林村村西垟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4604065610。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弟林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黄伟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弟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贺弟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弟林负担。审 判 员 张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乐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