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504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厦门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厦门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3485920-8。法定代表人陆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70号1003室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6585209-5。法定代表人林丽琴,该公司总经理。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厦门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厦门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69268.12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如果誉顺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峰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誉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6日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誉顺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2月6日至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局限制了被执行人誉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5、本院于2017年2月6日至中国农业银行厦门松柏支行、中国银行厦门禾祥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誉顺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本院于2017年2月6日至被执行人誉顺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70号1003室之一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誉顺公司早已搬迁,不知其去向。7、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誉顺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誉顺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