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季文、徐付宁等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文,徐付宁,顾冬梅,顾寿兵,掌庆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特16号申请人:季文,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申请人:徐付宁,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申请人:顾冬梅,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申请人:顾寿兵,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申请人:掌庆兰,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季文与徐付宁、顾冬梅、顾寿兵、掌庆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经阜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徐付宁、顾冬梅、顾寿兵、掌庆兰共同偿还申请人季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兑现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季文与徐付宁、顾冬梅、顾寿兵、掌庆兰于2017年6月13日经阜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