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春华与吴爱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吴爱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828号原告:杨春华,农民。被告:吴爱存,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诉被告吴爱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少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