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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春华与吴爱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吴爱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828号原告:杨春华,农民。被告:吴爱存,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诉被告吴爱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少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