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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峰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4行初57号原告王峰,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相金兴。委托代理人徐惠平。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章曦。委托代理人童莉婷。委托代理人李维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峰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