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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培杰;余永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培杰,余永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2号申请人:徐培杰,男,汉族,1993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余永华,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培杰与被执行人余永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培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余永华名下的价值三百三十三万元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龙山路108号73栋1号房屋一套(权证号:监证09035**),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培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永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龙山路108号73栋1号房屋一套(权证号:监证09035**)。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