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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贺京选、李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京选,李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京选,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雅乐,系贺京选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红,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贺京选因与被上诉人李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贺京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贺京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上诉人贺京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