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世学与聂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学,聂方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671号原告:徐世学,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方坤,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徐世学与被告聂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世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徐世学负担。审判员 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