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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世学与聂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学,聂方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671号原告:徐世学,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方坤,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徐世学与被告聂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世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徐世学负担。审判员  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