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武操、李友贺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武操,李友贺,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刑初3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武操,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析木镇上林村***号。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友贺,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析木镇上林村*组***号。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永,男,1981年6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武操、李友贺、于永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军、杨丽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武操、李友贺、于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孙武操同李友贺、于永驾驶×××号本田雅阁轿车,在辽宁抚顺、吉林四平、吉林松原、吉林长春、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赤峰市宁城县、辽宁建平、赤峰敖汉旗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冒充95533号码以积分兑换现金为内容的诈骗短信共计237135条。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武操、李友贺、于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3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抓捕经过、汽车租赁合同、随案移送清单,LENOVO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设备一台、逆变器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邮储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按行号查行名结果,车辆检查照片说明、检查照片20枚,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赤峰市管理处内无办赤管检字[2015]第1是以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赤峰市公安局赤公(司)鉴字[2015]第5137、5134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光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6]2519号检验报告及光盘、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武操、李友贺、于永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的手段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总计237135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武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友贺、于永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应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武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友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于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57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LENOVO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设备一台、逆变器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