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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艳与葛莹、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葛莹,王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缮印份承办人(入额法官)签发书记员 校对签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809号原告:周艳,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曾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葛莹,女,1994年4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王静,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艳与被告葛莹、王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艳负担。审判员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