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7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065李学章与刘彦、刘庆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章,刘彦,刘庆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706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章,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胡元伟,邳州市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彦,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庆力,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学章与被执行人刘彦、刘庆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刘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章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并扣减10300元)。二、被告王启先、刘庆力对被告刘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刘彦负担。”2016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学章以被执行人刘彦、刘庆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李学章与刘彦、刘庆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执行到位6900元,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彦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广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