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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谭鹤玮与孙立东、孙国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鹤玮,孙立东,孙国发,孙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569号原告谭鹤玮,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居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孙磊,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东,男,蒙古族,1977年9月4日出生,居民,现住址巴林左旗。被告孙国发,男,汉族,1953年3月7日出生,居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孙卫东,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谭鹤玮与被告孙立东、孙国发、孙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至给付为止的利息。(利息暂定2925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我借款300000元,承诺于2015年7月1日前偿还150000元,童年10月1日前再偿还15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三被告的住所祥址,也没有提供被告孙国发的身份证号码可以调查,经法院释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也没有提供上述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鹤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9.3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谭鹤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