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诸城市泰银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泰银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泰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办泰薛路部队以西。法定代表人:王金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根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泰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4140000元中,经查,被执行人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有房产和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三处和土地使用权一处。【房产证号:诸城市房产证昌城镇私字第××号、××号、××号,土地证号:诸国用(20**)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执行员 王泽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