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0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小会、鲁立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何小会,鲁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1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端履门31号。法定代表人:高相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小会,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不祥,住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142号11512号。被执行人:鲁立俊,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御宝羊乳品营销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启航佳苑A区2号楼403室。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小会、鲁立俊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何小会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72号“城市汇”第1幢1单元15层11512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何小会所有的位于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72号“城市汇”第1幢1单元15层11512号房屋(预售证号:Y09090723合同登记号:200917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