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527号之一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11号东衡槟城5号楼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78515M。法定代表人:王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栋,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青松审 判 员 辜夕仁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