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司惩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田某云与被执行人黄某、刘某、黄某、岳阳县麻塘镇大坳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621司惩60号被拘留人黄某,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市岳东路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208091026。本院在执行(2016)湘06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云与被执行人黄某、刘某、黄某、岳阳县麻塘镇大坳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未自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2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3日本院向被告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黄某仍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黄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钟海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