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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甘忠习与范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忠习,范如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936号原告甘忠习,男,汉族,1956年10月21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范如胜,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甘忠习诉范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忠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忠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