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甘忠习与范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忠习,范如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936号原告甘忠习,男,汉族,1956年10月21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范如胜,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甘忠习诉范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忠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忠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