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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海与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海,杨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海,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华,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王家夫,长春市朝阳区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崔海因与被上诉人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为2717元,由上诉人崔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