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海与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海,杨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海,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华,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王家夫,长春市朝阳区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崔海因与被上诉人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为2717元,由上诉人崔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