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威海环渤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环渤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737号原告: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9334803U),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杨家卧龙村。法定代表人:时海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威海环渤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5547928Y),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原告与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50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颜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