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贾立波与刘丽、任宝成、宋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波,刘丽福,任宝成,宋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1131号原告:贾立波,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告:刘丽福,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告:任宝成,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告:宋会龙,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伦河镇西伦村。原告贾立波诉被告刘丽福、任宝成、宋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宝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福、被告任宝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福、宋会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立波诉称,2015年12月14日被告刘丽福找原告借钱,原告让被告刘丽福找担保人,当时借给刘丽福30000.00元,刘丽福和她妻子崔言是借款人,担保人是张洪香、任宝成、宋会龙、张洪娜,双方约定2016年1月14日还款,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与被告刘丽福是朋友关系,到期后并未按约定还款。原告现在被告被告刘丽福、任宝成、宋会龙给付借款30000.00元诉讼至贵院。被告任宝成辩称,任宝成为刘丽福担保属实,但是没有能力还款。被告刘丽福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宋会龙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被告刘丽福找原告借钱,原告让被告刘丽福找担保人,当时借给刘丽福30000.00元,刘丽福和她妻子崔言均是借款人,张洪香、任宝成、宋会龙、张洪娜为其担保。双方约定2016年1月14日还款,未约定利息,到期后并未按约定还款。原告现在要求被告刘丽福、任宝成、宋会龙给付借款30000.00元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刘丽福在本院送达接受询问时承认借款事实。被告刘丽福、宋会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借据、借款担保合同、询问笔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借款30000.00元,有借据和担保合同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刘丽福、宋会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对自己答辩权和举证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贾立波借款30000.00元;被告任宝成、宋会龙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被告刘丽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