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瑞、王晓艳、高永红、胡利芳、王玉美、王治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瑞,王晓艳,高永红,胡利芳,王玉美,王治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77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该行职工。被告康瑞,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王晓艳,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永红,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胡利芳,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王玉美,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神木县被告王治明,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瑞、王晓艳、高永红、胡利芳、王玉美、王治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私下寻找被告和解处理,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瑞、王晓艳、高永红、胡利芳、王玉美、王治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