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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9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关于许平华与王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彬,许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王孝彬,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建水县。被执行人:许平华,男,1976年6月4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关于王孝彬与许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红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孝彬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红执字第48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平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戒毒所戒毒,本院依法终结了(2014)红执字第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从戒毒所出来且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平华之妻吴周牛在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扎河信用社账号为6223691541535120的存款账户,并于2017年6月8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到位7000元本金后,经与申请人王孝彬联系,申请人王孝彬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29执恢3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梅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进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