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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784号原告:南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28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82335045B。法定代表人:严曙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欣薇,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娅南,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昆,男,汉族,1984年8月6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南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计1817元,由原告南通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顾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