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秀华、张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华,张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秀华。被执行人张银伟。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1066号申请执行人叶秀华与被执行人张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中山路150-6号房产已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张银伟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入境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