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秋利与昌邑市华信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利,昌邑市华信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41号原告:王秋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波,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昌邑市华信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李华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影洁,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秋利诉被告昌邑市华信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秋利负担。审 判 长 丁丽莎人民陪审员 王春兰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