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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秋利与昌邑市华信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利,昌邑市华信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41号原告:王秋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波,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昌邑市华信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李华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影洁,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秋利诉被告昌邑市华信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秋利负担。审 判 长  丁丽莎人民陪审员  王春兰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