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30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肖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91号起诉人:焦某某,女,汉族,系某某某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起诉人:肖某甲,男,汉族,系某某某父亲。起诉人:杨某某,女,汉族,系某某某母亲。起诉人:肖某乙,女,汉族,系某某某长女。起诉人:肖某丙,女,汉族,系某某某次女。2017年6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焦某某、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肖某丙的起诉状。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赔偿起诉人全部损失852240元;2.由被告周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7时40分许,被告周某某驾驶无牌重型自卸汽车沿佛坪县东老公路由东向西行至3Km+800m处将横跨道路传输线路挂断,致使固定传输线的水泥杆断裂倒塌砸中受害人某某某头部。某某某经佛坪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5月19日佛坪县交警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某无责任,周某某不服佛坪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2017年6月7日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维持了佛坪县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焦某某、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肖某丙作为某某某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佛坪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6月9日对周某某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某某某近亲属焦某某、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肖某丙因周某某涉嫌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周某某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尚未立案受理,起诉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焦某某、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肖某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 海代理审判员  张辛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勇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