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兵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兵,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罗兵,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南海镇麻城垱居委会。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兵与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劳人仲裁(2015)第3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