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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依翔机械施工设备有限公司、孙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依翔机械施工设备有限公司,孙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906号原告: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依翔机械施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俊杰,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木、上海依翔机械施工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木、上海依翔机械施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24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娜 搜索“”